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州官放火
封建時代的官僚,思想大多是頑固腐化,自高自滿,目空一切,只知有己,不知有人。自己作奸犯料,搜刮民脂民膏,樣樣都「合法」,老百姓所做的,就這般犯法,那樣又有最。送朝的田登便是那種惡名昭彰的官僚。
田登是一個州官,他對自己的名字十分寶貝,他的小名叫阿登,別人便不得叫阿登;因燈與登同音,就連晚上點燈,也不准說點燈,只許說點火。要是偶一不慎,嘴裡进出一個登自來,那人便有罪受,說是有意汙辱地方長官,重的畔個幾年監禁,輕的屁股也要挨上幾十板。
據說有一年,適逢上元佳節。從前的人對上元節非常重視,慶祝活動一向十分熱鬧,尤其有種較放花燈的活動,更是盛行。田登所隸屬的那個州群也不例外。放燈以前,例由地方官府遍出告示,說明盛大慶祝。可是田登的部屬有所避偉,所有告示公文都寫著「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」,這些告示貼滿了通衢大道。
許多外來的旅客,不知有避違這件事,見了告示都大吃一驚,以為這個群州,公然放火是一件慣例呢。事後,喜虐的人都挖苦說:「只許州官放火,不許百姓點燈」後來這兩句話便成為成語。
州官放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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